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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5 15:44:47 2343人 已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文化藝術品的流通,為藝術品交易提供一個公平、有序和有效率的市場,香港文化產權交易所(以下稱本所)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在本所進行的藝術品單位交易適用本規則。藝術品單位交易是指兩個以上交易商按單位共有藝術品或均持有同一種類的藝術品,並可以轉讓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藝術品單位的交易模式。
第三條 本所的藝術品單位交易采用無紙化的電子交易方式。
第四條 凡參與本所藝術品單位交易的人士都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五條 本所對藝術品權屬、真偽、品質等均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平臺
第六條 本所為藝術品單位交易提供電子交易平臺,不作為買方、買方代理或賣方、賣方代理參與藝術品單位交易。電子交易平臺由交易主機、網絡用戶端及相關通信系統等組成。網絡用戶端可以從本所網站下載。
第二節 交易商
第七條 交易商是指在本所開立交易帳戶,參與藝術品單位交易的人士。
第八條 交易商享有對藝術品和藝術品單位交易資訊的知情權,包括但不限於藝術品的基本情況、發售上市過程中公開的重要資訊、交易過程中公開的相關資訊等。
第九條 交易商購買並持有藝術品單位,成為該藝術品的共有人,應該遵守共有人公約,依其所購買的藝術品單位與其他共有人按單位共有該藝術品,承擔相應的風險和責任。
第十條 交易商按本所相關規定享有藝術品單位的交易權。
第十一條 交易商應當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本所的各項規則和制度及與本所簽訂的各項協定。
第十二條 交易商應充分瞭解市場訊息及擬發售上市藝術品的實際狀況,包括但不限於藝術品尺寸、樣式、瑕疵等,對自身的交易行為負責,並承擔由此帶來的風險。
第三節 交易時間
第十三條 本所交易時間為每週週一至週六的9:30-11:30,13:30-15:30。公眾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場休市。本所可以調整交易時間。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第十四條 開盤價爲當日該收藏品的第一筆成交價格。收盤價爲當日該收藏品交易時間內最後三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最後三分鍾無交易的,其收盤價爲當日最後一筆成交價。
第三章 藝術品單位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本所接受交易商的買賣申報後,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本所接受交易商的買賣申報同時,鎖定其申報賣出的藝術品單位或其申報買入藝術品單位的款項。交易商買賣申報達成交易的,買方應當向賣方交付其申報買入的藝術品單位款項,賣方應當向買方交付其申報賣出的藝術品單位。交易商交付或取得其賣出或買入的藝術品單位,即視為同時放棄或取得對該藝術品相應藝術品單位的返還請求權,以轉移該返還請求權的方式替代交付。
第十六條 交易商向本所交易主機提交買賣申報指令,交易主機收到申報指令後,按規則達成交易,交易結果及其交易記錄由本所發送至交易參與雙方。
第十七條 藝術品單位交易實行當日回轉交易。藝術品單位的當日回轉交易是指交易商當日買入的藝術品單位,即可當日全部或部分賣出。
第二節申報
第十八條 交易商首次進行藝術品單位交易前,應在本所網站上簽訂交易商入市交易協定等本所規定的相關檔,按本所確定的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開立交易帳戶。
第十九條 交易商通過從本所網站上下載的網絡用戶端進行網上交易指令申報。本所可以根據需要適時增加其他申報方式。
第二十條 本所接受交易商交易申報的時間包括:交易日時間9:30至11:30和13:30至15:30。交易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後方為有效。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接受申報時間。
第二十一條 交易商可以採用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的方式買賣藝術品單位。限價申報是指交易商按其限定的價格進行買賣申報。市價申報是指交易商按即時市場價格進行買賣申報。市價申報隻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藝術品單位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交易商的申報指令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交易帳戶號碼;
(二)藝術品單位代碼;
(三)買賣方向;
(四)申報數量;
(五)申報價格;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三條 通過競價交易買賣藝術品單位的按該藝術品最小交易單位或其整數倍進行申報,該藝術品最小交易單位在相關發售檔中載明。
第二十四條 藝術品單位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藝術品單位發售總量的5%。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藝術品單位的單筆申報最大數量。
第二十五條 交易商當日藝術品單位即時累計淨買入量(累計增持量與累計減持量的差)或即時累計淨賣出量(累計減持量與累計增持量的差)不能超過該藝術品單位發售總量的5%。
第二十六條 藝術品單位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元為港幣0.01元。
第二十七條 本所對藝術品單位交易實行日價格漲跌幅限制,漲幅比例為10%,跌幅比例為10%,但上市首日除外。藝術品單位日價格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元。上市首日申報價格限制範圍為最終發售單價的-50%至+100%。根據需要,本所可以調整藝術品單位的漲跌幅限制比例。
第二十八條 交易商買賣藝術品單位時,在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第二十九條 申報當日有效。每筆參與交易的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時,未成交的部分繼續參加當日交易,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被撤銷的申報,本所在確認後及時解除對交易商相應的款項或藝術品單位的鎖定。
第三節成交
第三十一條 藝術品單位競價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成交。成交時,價格優先的原則為: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成交時,時間優先的原則為: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第三十二條 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最高買入申報價格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格;
(二)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三)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第三十三條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元範圍內的,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元。
第三十四條 買賣申報成交後,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規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交易,本所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對顯失公平的交易,經本所認定可以採取適當措施。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本所有權宣佈取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商承擔。
第三十五條 依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本所交易主機記錄的成交資料為準。第三十六條 藝術品單位交易的結算業務按照本所確定的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藝術品交割
第一節 即時交割
第三十七條 根據其性質或特徵可以適用即時交割的藝術品在發售時載明。
第三十八條 交易商持有的藝術品單位數量達到或超過申請即時交割的藝術品交收標準的,可以申請即時交割。
第三十九條 交易商按本所規定的時間及方式提出即時交割申請。
第四十條 藝術品即時交割須由交易商或其委託代理人按照本所確認的方式辦理。
第四十一條 交易商即時交割流程根據本所的規定執行。
第二節 期滿交割
第四十二條 藝術品單位交易有期限的,在藝術品單位發售說明書、發售公告中載明。
第四十三條 藝術品單位交易期限屆滿,該藝術品單位停牌。藝術品單位停牌後該藝術品進入交割程式。藝術品單位交易期限未屆滿的,由於總流通量不足發售總量的一定比例,該藝術品單位停牌。藝術品單位停牌後該藝術品進入交割程式。適用本條的,在發售說明書中載明具體比例。
第四十四條 根據藝術品的性質和特徵,交割程式可以採取競價出售、實物交割等方式進行,具體方案以公告為準。
第四十五條 藝術品競價出售的,競價交易底價為該藝術品競價出售部分所對應的發售總價。
第四十六條 競價成功的,該藝術品正常退市,辦理藝術品交割手續。競價所得款項扣除競價所需費用後按進入交割程式前停牌時交易商所持藝術品單位比例分配。藝術品競價失敗後,該藝術品單位於競價失敗後的規定期限屆滿時複牌,如遇非交易日相應順延,複牌的藝術品單位交易期限在該藝術品單位複牌時規定。
第四十七條 競價藝術品單位複牌交易期限屆滿後,仍按本規則執行,直至競價成功。
第四十九條 藝術品實物交割的,根據進入交割程式前停牌時交易商所持藝術品單位數量,可以交割部分按本所規定的方式交割,不宜交割部分的處置按公告的具體方案執行。處置完成後,辦理藝術品交割手續,該藝術品正常退市。
第五十條 交易商在藝術品單位退市前未能還清所借藝術品單位的,藝術品單位退市後,交易商應該按照藝術品單位退市相應價值償還藝術品單位出借方。
第五章 其他交易事項
第一節 開盤價與收盤價
第五十一條 藝術品單位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藝術品單位的第一筆成交價格。
第五十二條 藝術品單位的收盤價為該藝術品單位當日交易時間內最後三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價格的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最後三分鐘無成交的,以最後一筆交易的成交價格為當日收盤價,當日無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二節 停牌、複牌與退市
第五十三條 藝術品單位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本所可以決定臨時停牌,直至本所發佈公告的下一交易日上午10:30予以複牌。根據藝術品單位交易情況,本所可以調整臨時停牌藝術品單位的複牌時間。
第五十四條 當單一藝術品10%以上(含10%)的藝術品單位因涉及司法案件被凍結的,本所予以公告並將相關藝術品單位停牌。
第五十五條 當公共傳媒中出現相關藝術品單位未曾披露的重大資訊,且其可能或者已經對藝術品單位的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本所予以公告並將相關藝術品單位停牌並根據情況決定複牌時間。
第五十六條 藝術品在上市之後因權屬爭議進入司法程式,本所予以公告並將該藝術品單位停牌。藝術品所有權爭議解決後,本所予以公告並將該藝術品單位複牌,但法院、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藝術品非原持有人所有的情況除外。
第五十七條 同一藝術品的全體共有人一緻要求變更共有人公約或本所確定的有關藝術品運輸、保管、保險、展示等內容的,應共同向本所提出書面申請,本所接到申請後對該藝術品單位停牌併發布公告。相關事宜處理完畢後,該藝術品單位複牌等相關事宜由本所發佈公告。
第五十八條 本所可以對涉嫌違法違規交易的藝術品單位實施特別停牌並予以公告,相關交易商應按本所的要求提交報告。特別停牌及複牌的時間和方式由本所決定並向所有交易商發佈公告。
第五十九條 藝術品單位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的申報自動撤銷。
第六十條 除上述規定外,本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藝術品單位的停牌、特別停牌與複牌事宜。
第六十一條 單一交易商可以通過本所市場買入全部藝術品單位,買入全部藝術品單位的單一交易商要求該藝術品單位退市時,應向本所提出申請,本所收到申請後對該藝術品單位停牌;退市申請審核通過後,該藝術品單位正常退市。
第六十二條 同一藝術品的全體共有人達成一緻,要求該藝術品單位退市時,應共同向本所提出申請,本所收到申請後對該藝術品單位停牌;退市申請審核通過後,該藝術品單位正常退市。審核未通過的,藝術品單位複牌交易,複牌時間以公告為準。
第六十三條 藝術品競價成功或實物交割處置方案完成的,該藝術品單位正常退市。
第六十四條 藝術品單位正常退市時,藝術品交由所有權人或全體共有人共同委託的人佔有。
第六十五條 正常退市的藝術品單位標的物自退市之日起滿一年可重新申請上市。重新申請上市的,按本規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藝術品單位非正常退市:
(一)藝術品因偷竊、搶劫等原因遺失;
(二)藝術品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壞並對其價值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且這種影響確定而不可逆轉;
(三)藝術品被法院、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歸藝術品原持有人以外的人所有;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條 藝術品單位非正常退市後,屬於保險責任的,本所代交易商向保險機構索賠,保險機構賠付後,賠償款由本所按藝術品單位退市時交易商所持藝術品單位比例支付給交易商。
第六十八條 在本所停牌、複牌與退市的藝術品單位,本所及時予以公告。
第六十九條 藝術品單位停牌時,本所發佈的行情中包括該藝術品單位的資訊;藝術品單位退市後,本所發佈的行情中無該藝術品單位的資訊。
第七十條 藝術品單位達到退市條件的,本所及時發佈藝術品單位退市公告。藝術品單位退市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退市的藝術品單位種類、簡稱、代碼以及退市的日期;
(二)退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退市後相關處理事項;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一條 藝術品單位停牌、複牌與退市的其他事宜,按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交易資訊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十二條 本所每個交易日發佈藝術品單位交易即時行情、藝術品單位指數、藝術品單位交易公開信息等交易資訊。
第七十三條 本所市場產生的交易資訊歸本所所有。未經本所許可,任何人士不得使用和傳播。經本所許可使用交易資訊的人士,在未經本所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本所交易資訊提供給其他人士使用或予以傳播。
第二節 即時行情
第七十四條 每個交易日交易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藝術品單位代碼、藝術品單位簡稱、前收盤價格、最新成交價格、當日最高成交價格、當日最低成交價格、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即時最高五個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即時最低五個賣出申報價格和數量。
第七十五條 藝術品單位上市首日,其實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格為其最終發售單價,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六條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即時行情發佈的方式和內容。
第三節 藝術品單位指數
第七十七條 本所編制綜合指數、分類指數等藝術品單位指數,以反映藝術品單位交易總體價格或某類藝術品單位價格的變動和走勢,隨即時行情發佈。
第七十八條 藝術品單位指數的編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七十九條 藝術品單位指數設置和編制的具體方法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四節 藝術品單位交易公開信息
第八十條 藝術品單位交易出現價格偏離過大、連續達到價格漲跌幅限制等經本所認定屬於異常波動的情形,本所發佈異常波動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藝術品單位名稱和代碼;
(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八十一條 傳聞可能或者已經對藝術品單位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資訊公開義務人應及時提供傳聞傳播的情況及相關資料,併發布公告。
第七章 交易行為監督
第八十二條 本所有權對交易商的日常交易實施監管,具體措施包括:
(一)要求相關交易商對有關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接受並積極配合本所的日常監管,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答本所問詢,按要求提交說明,披露相應的更正或補充公告;
(二)發出各種通知和函件等;
(三)約見有關人員;
(四)其他監管措施。
第八十三條 本所有權對一切可能影響藝術品正常交易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第八十四條 交易商出現任何可能影響藝術品正常交易的異常交易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本規則的行為,本所有權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
(一)口頭或書面警告;
(二)要求交易商提交書面承諾;
(三)通報批評;
(四)處以懲罰性傭金費率;
(五)暫停或者限制交易;
(六)取消交易商資格。
第八章 交易異常情況處理
第八十五條 發生下列交易異常情況之一,導緻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本所可以決定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牌: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術故障;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
第八十六條 出現行情傳輸中斷或無法申報的交易商數量超過總交易商數10%以上的交易異常情況,本所可以實行臨時停牌。
第八十七條 本所認為可能發生交易異常情況,並會嚴重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可以決定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牌。
第八十八條 本所對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牌決定予以公告。
第八十九條 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牌原因消除後,本所可以決定恢復交易。
第九十條 除本所認定的特殊情況外,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牌後當日恢復交易的,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牌前交易主機已經接受的申報自動撤銷。
第九十一條 因交易異常情況及本所採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本所不承擔責任。
第九章 交易糾紛解決
第九十二條 因在本所交易引起的或與本所交易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應由相關各方積極協商處理,不能協商或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提起訴訟解決爭議。
第十章 交易費用
第九十三條 交易商買賣藝術品單位成交的,應當按規定向本所交納交易傭金。交易商持有藝術品單位的,應當按規定向本所繳納保險、保管等管理費用。
第九十四條 藝術品單位交易的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按照本所相關規定執行。
附則
第九十五條 本規則中所述時間,以本所交易主機的時間為準。
第九十六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含義:
(一)市場,指本所設立的藝術品單位交易市場。
(二)申報,指交易商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藝術品單位買賣指令的行為。
(三)最優價,指集中申報簿中買方的最高價或賣方的最低價。
(四)停牌,本所暫停藝術品單位在市場上進行交易。
(五)技術性停牌,由於本所系統軟體突發性問題,硬體突發性故障,運營商提供網路異常,地震、火災、海嘯、颱風等不可抗力原因影響市場中藝術品單位正常交易的情況,本所對受到影響的已上市藝術品單位進行的停牌操作。
第九十七條 本規則的最終解釋權歸本所所有。
第九十八條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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